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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广泛吸纳优秀管理人才,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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