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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 珠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 2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 3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 3

第五章 附 则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做好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公开发行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定增股票认购、证券交易所挂牌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国债回购业务;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执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证券投资相关的开户、交易等手续,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三)公司成立财务负责人领导的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制订投资方案和实施。

投资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长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第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和资金结算进行检查,充分评估资金风险 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只限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大型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发售的理财产品。公司应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禁止购买信托产品,禁止购买私募证券基金的产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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