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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记录。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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