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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601015证券简称:陕西黑猫公告编号:2023-069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故公司对现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及其他涉及独立董事条款的治理制度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企业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7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8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独立性认定。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法定部门或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法定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9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并依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表决办法如下: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并依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表决办法如下:
10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11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删除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12新增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3第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案。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删除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4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本制度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15新增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6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7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删除
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8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上述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布,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删除
19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删除
20新增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21新增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22新增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23新增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4新增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5新增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26新增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7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容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28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删除
29新增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30新增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例如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活动、重要事项独董公开征求意见等,独立董事可以将此作为工作记录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31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32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独立董事(至少1名)应当出席。删除
33新增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34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5年。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5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删除
36新增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37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8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9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工作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40新增第四三十八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41新增第三十九条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42新增第四十条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43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同时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涉及独立董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董事会议事规则》
1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各位独立董事共同达成或各自发表的书面认可意见。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二名应为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3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删除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2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2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报告; (三)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长效激励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报告;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委
托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删除
2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 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 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删除

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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