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银冶炼二期烟气尾气深度治理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建设银冶炼二期烟气尾气深度治理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银冶炼尾排烟气环保标准;有利于公司提升脱硫脱硝处理能力以及技术经济指标,有利于提高自动化程度。本次投资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经济效益、环保效益良好,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上述事项。
二、关于投资建设酸性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投资建设酸性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有利于提
高现有酸性废水处理量并且能大大减少危废渣的产量、减少危废渣处置费用。本次投资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经济效益、环保效益良好,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环保治理标准、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柏:__________________卫建国:__________________刘兴树: 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