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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3-06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陆续进行了修订,对公司治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修订和完善。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等进行了修订。其中《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原相应制度同时废止。修订后的上述相关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三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三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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