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2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2月1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4.2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31,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63,890,641.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的相关损失最终能否得到补偿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川07民初62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