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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股份:ESG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

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ESG管理机制,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ESG管理架构是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ESG工作小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另有公司战略与营运部作为统筹ESG工作提升及工作推进的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决定公司ESG发展方向、战略和目标,批准公司ESG管理制度、ESG报告和ESG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主要研究、分析和评估ESG等相关事项,指导ESG日常工作开展和ESG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ESG工作小组,作为公司ESG事宜的执行层,由总经理担

任组长,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ESG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小组组员,主要负责:

(一)拟制公司ESG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二)确定各部门年度ESG工作计划,总结ESG体系运行及各事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推动落实公司ESG工作细则,完善公司现有ESG相关管理制度,必要时制定ESG相关管理措施;

(四)组织公司ESG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制定并汇总应对措施;

(五)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等。

第十八条 公司战略与营运部是公司ESG工作提升的统筹及工作推进部门,负责对接公司ESG管理的相关要求,组织信息收集和编制ESG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ESG责任部门,是ESG各事项主导、策划、执行的部门,须指定ESG对接人。根据所处地区、行业及自身特点,ESG责任部门按管辖业务进行分工,管理ESG相关事项,制定和完成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二十五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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