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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度融资计划,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23年度融资计划》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

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优化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正、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勇、董中浪、戴扬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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