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部门提交的相关投资资料,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讨论公司长远战略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也可自行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