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继续向关联方借款并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以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继续向关联方借款并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公司与湖州中植融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中植”)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湖州中植将已经借出的款项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借款7,649万元进行展期,展期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展期期间利率与2020年《借款合同》约定一致,借款利息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支付;《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条款以《借款合同》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向湖州中植借款能够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继续向关联方借款并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向关联方借款并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高超、吴新忠、张佑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