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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的内审风控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审风控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该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3天将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限制。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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