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