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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公司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知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近日对公司原股东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3年5月16日,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1,346,936,645股股份,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6.33%,为浙商银行时任大股东。2023年5月17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股份司法拍卖执行裁定的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你公司所持浙商银行股份已被司法拍卖。2023年5月30日,浙商银行披露《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称你公司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公司不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针对上述股份变动事项,你公司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公司知悉上述司法拍卖将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情形,相关主体将触发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自本公司获悉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票拟被司法拍卖之日起,本公司积极尝试多种方式与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无法触达相关义务主体。本公司也将提示其他股东等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促使本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充分维护本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监管措施的实施对象是本公司的原股东,不会对本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有关信息请以本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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