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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和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照指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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