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第八届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思飞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其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履职学习平台”完成相关课程学习。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思飞先生属于会计专业人士,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委员:崔鹏、黄攸立、吕先锫、孙毅、周原、潘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