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本次激励计划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的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封晓瑛、张田余、冀星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