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评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
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