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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不定期召开会议,与管理层及核心团队交流沟通,听取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研究决策重大经营策略和重大经营管理措施,包括对公司重要部门及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大制度安排等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并报战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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