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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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通过书面方式参加监事3人,出席监事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原实施主体减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原实施主体减资,是公司基于项目研发实际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助于提高募投项目研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原实施主体减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原实施主体减资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系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及实际经营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第一、二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