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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若公司有已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核查;

(二)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的资料首页注明“本信息公司尚未公开披露,仅供阅读者本人依法使用,请注意保密。在公司未公开之前,不得向其他第三者泄露,违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所聘请的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公司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

意打听内幕信息。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法律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微信、微博、博客、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涉及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时,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的处分。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修改时亦同。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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