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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

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实施细则不包括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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