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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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与保荐机构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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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