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种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材料之五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
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遵循的原则:
1、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第三条 本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资金需求等情况;
3、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
可以采取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2、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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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
整上述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可拟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拟定调整方案时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201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