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决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吴 革 李建伟 温 健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