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 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应聘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公司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应充分评估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并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
第五条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要求
第六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规范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初步确定拟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制定选聘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评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确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执业记录;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三)审计费用报价;
(四)公司认为应评定的其他标准。
评价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表 | ||||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内容 | 最高评分 | 评分 |
1 | 资质条件 |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10 | |
2 | 执业记录 |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10 | |
3 | 工作方案 | 2、有同行业相关审计经验。 | 10 | |
4 |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 2、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3、审计项目组需配置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进 | 5 |
行审计工作,制定合理的时间预算,以保证项目合伙人和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充分时间参与审计项目。
5 | 信息安全管理 |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和第三方谋取利益,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 5 | |
6 |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得少于人民币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 5 | |
7 | 质量管理水平 | 1、项目咨询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确保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适当的咨询。咨询可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审计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在出具审计结论之前,确保咨询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2、意见分歧解决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针对意见分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包括项目组内部和外部的意见分歧。项目合伙人应确保:确定咨询得出的结论已经记录并得到执行;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3、项目质量复核、检查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内部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复核的层级、各层级的复核范围、执行复核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复核的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严格遵循不得交叉复核、独立性和冷却期要求。 4、质量管理缺陷识别和整改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 40 |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具备对标新修订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及应用指南,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分类标准、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执行、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在质量管理缺陷的风险识别和整改上,事务所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整改程序以应对。 | ||||
8 | 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为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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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负责说明。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