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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审议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时限。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上述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不能正常审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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