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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各类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拟从事委托理财事项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募集资金涉及现金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执行。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2、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余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期间最高余额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裁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投资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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