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 |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
第八条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薪酬委员会可以拟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薪酬委员会可以拟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
第九条 | (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 |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十三条 |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薪酬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薪酬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定期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定期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原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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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