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五条 |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
第六条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
第八条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
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
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定期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定期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原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