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如法律法规规定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将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三天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