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欧菲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长的同意。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

度后实施;如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资金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2、采购部及销售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

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资金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资金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2、采购部和销售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

3、采购部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外币付款预测,销售部根据销售订单进行外币收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资金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4、公司资金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5、公司资金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根据采购部及销售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7、资金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资金部负责人、 经办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8、公司资金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每月向资金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情况。

9、资金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0、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在检查报告中列明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