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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2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北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如有)或者第十四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北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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