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品供应框架协议》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规范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商品供应框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规范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综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有利于规范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