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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参股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与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共包含两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芯能惠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惠民”)拟与参股公司海宁经开芯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芯能”,芯能惠民持股45%)签署《光伏系统销售及服务合同》,约定芯能惠民向经开芯能出售安装容量为

458.25KWP (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合同结算总价为177.84万元;关联交易事项二:公司拟与经开芯能开展业务合作并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经开芯能后续经营业务包括屋顶太阳能光伏电站、储能等业务优先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EPC服务,相关业务合作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项目合同另行签订。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发现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桓、赵雪媛、屈三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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