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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并确定年报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和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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