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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8
七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
定》、《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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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
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
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完成臵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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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
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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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
       第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七届二次董事会文件之二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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