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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汇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2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3-104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2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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