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3-103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2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审核同意相关议案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规则的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