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轻纺城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2 年 9 月 5 日(星期三)上午 9:30
三、会议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要议程: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凡在 2012 年 8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上海证券帐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
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
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
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 年 8 月 31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
30—4:3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人: 季宝海
联系电话:0575-84135815
传 真:0575-84116045(传真后请来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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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议为期半天,出席者食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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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浙江中
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
人(或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
可自行决定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议事项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1.委托人(签字/盖章):
2.身份证号码:
3.股东账号: 持股数:
4.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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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表
日期 主持 会 议 议 程
1、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2、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二
○ 沈
3、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进行审议
一
二
年 小 4、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进行书面表决
九
月
5、公司监事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五 军
日
6、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7、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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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
序方面的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正式开始前向
大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顺序按股数多的在先。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
质询的,应先向股东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五、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代表)的股份份额
并出示其有效证明。
六、每一股东发言应遵循简练扼要的原则。
七、列入股东大会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大会表
决前,应当经过审议讨论。股东提出建议、意见或问题,采用递纸条
的形式交给股东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交董事会研究后,作出必
要的回答。
八、董事会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在进行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九、若议案或决定经表决未获通过,由董事会根据股东提出的
各种意见,进行商议后,提出方案,重新进行表决;或由董事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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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会,另行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审议。
十、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十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
犯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以维护全
体股东的权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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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一、章程第二条原文为: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3]7 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