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决议程序,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各项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到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背离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时;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时;
(四)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意见时;
(五)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时。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凡是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如所说明之理由不能令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以过半数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视频)进行并作出决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召开方式、议案以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上述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监事会邀请列席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以及会务工作人员要对监事会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而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通报批评,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异常波动或其他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件时,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评估;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评价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五)评价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六)评价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八)提名监事候选人和更换监事;
(九)审议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必要时,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监事会监督审查或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