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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10日经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工作评价,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2、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会议细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监审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相抵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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