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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3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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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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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进行调查;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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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第十二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此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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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在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征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意见,最终形成肯定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及建议,并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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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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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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