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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3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12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主要包括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做到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对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不得屈从他人意志,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扰、破坏甚至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

章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 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

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

会报告。

(二) 审计部有权调审或就地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等,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三)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相关责任人索取有

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

印、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四) 经总经理同意,审计部有权抽调公司内部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的人员,在进行相关审计业务的培训后,协助完成相关审计任务。

(五)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

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六) 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

权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反映。

(七) 审计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

行为的意见。

(八) 审计部有权对故意拖延、阻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当事人和部门责任人提起处罚建议。

(九) 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情况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管理情况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形式,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

助。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凭有关授权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一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二条 各种内部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

为5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属公司机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审计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级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 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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