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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信息: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规范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执

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如有)。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之“附件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模板”所列九大类事项的决策、执

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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