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4 号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智、刘安平、谭金波: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将目标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不够充分和谨慎,公司合并范围判断有误,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第三季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33.41万元、总资产45,019.64万元;调减2022年第三季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14,716.58万元、利润总额1,702.60万元、净利润1,276.95万元和总资产49,111.40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智、
时任总经理刘安平、时任财务负责人谭金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