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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成员是否按照本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参会的委员签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根据情况需要,也可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可以实时交流的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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