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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糖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具体人员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六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传真及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以书面、传真及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电话会议或前述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监事连续2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

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委托监事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以及监事发言;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的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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