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投资部门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
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