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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是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其他委员召集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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